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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現場技術合同版本有什麼內容?

工程現場技術合同版本有什麼內容

工程現場技術合同版本有什麼內容?

可以包含如下內容:

(一)工程現場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指當事人將合同價款一次算清並全部一次性支付。這種方式下,交易風險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對轉讓方較為有利;但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合同,這種支付方式簡捷便利,能及時結清。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指受讓方將技術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與期限支付給對方,作為支付給轉讓方的價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交易風險,在那些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前景穩定、技術價格較高的技術交易項目中經常採用。

(4)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方式,指受讓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價款,稱為“入門費”,其餘的價款則採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這種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擔交易風險,又可以給已為技術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轉讓方一些固定的補償,適合於履行期長、技術價格高、技術水平高的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成果的權利歸屬和風險負擔

(二)工程現場技術成果歸屬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工程現場技術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工程現場技術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後續改進方享有。

程現場技術合同版本有以上一些內容。在工程現場技術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在委託開發所完成的工程現場技術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