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減刑退案是什麼意思?
一、根據法律規定減刑退案是什麼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減刑退案的意思是案件可能證據不足,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而減刑是存在着立功或者自首等表現的,應當減刑。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在現實生活當中減刑和退回案件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因為減刑他實際上已經到了刑法的執行過程當中,而作為補充偵查的話,僅僅是在案件的調查過程當中還沒有進行量刑判決。但減刑同時也需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關於減刑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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