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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構成無效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構成無效後如何處理?

一、效力待定合同構成無效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構成無效後需要根據相對人的選擇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相對人不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要返來,如果一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是有非常明確的説明的,比如説從法律層面上來説的話是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就是需要相對人的追慎,如果不確認的話,這個合同就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