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雙方違約金不一致怎麼辦?
一、合同簽訂雙方違約金不一致怎麼辦?
合同約定雙方違約金不一樣可以選擇協商處理或者是到法院來進行起訴,合同違約起訴管轄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公民合同違約後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後遞交給法院,由法院來對此進行立案審查。
違約責任是基於沒有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但是合同在我們國家是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法律性質,法律概念完全不同。合同的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和支付違約金不同,並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而僅僅是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對於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後,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並存。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其中説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該先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之後這個合同再做出最後的簽訂,但如果雙方的合同簽訂之後有了變動或者是在簽訂的合同中雙方的違約金不一樣,這種情況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商討看是否可以把違約金的數額調為一致,如果協商之後無果,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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