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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哪些合同可撤銷?

民法典中哪些合同可撤銷?

一、民法典中哪些合同可撤銷?

在《民法典》中可以撤銷的合同包括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等。

1、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被脅迫簽署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顯失公平簽署的合同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特點?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包括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等。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是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且合同的撤銷請求只能是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提出。提出撤銷請求的時候,需要拿出相關證明確實滿足撤銷條件的證據。且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出撤銷請求,逾期不提出就會喪失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