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需要舉行聽證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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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聽證事項有哪些
答案:1、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明確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許可屬於其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行政機關就應當將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使社會對此予以關注,聽取社會各界包括有關專家的意見。行政機關經過對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考量後,認為準予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反之,則應拒絕頒發許可。
2、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他人”的範圍。這裏的“他人”是指行政機關和申請人以外的同行政許可的實施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在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雖然申請人之間是競爭關係,存在直接的利益關係,甲申請人取得許可,乙申請人便不能取得許可,但申請人之間在申請的過程中,相互間不構成第三人關係。在這個過程中,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等法定方式,調整申請人之間的關係和取得許可的優先順序,確定被許可人,而不必使用聽證程序。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界定。在現實中較常見的是,涉及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的相鄰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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