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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技術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

一、根據規定技術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

根據規定技術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

可以,法律並未對技術開發合同的簽署主體做出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關於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五十二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祕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祕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社會生活中,幾乎絕大多數的合同都可以和個人簽訂,但類似於大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很多時候對承包方的資質有一定的要求,這類合同肯定不能跟個人簽訂。

標籤:簽訂 技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