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會判嗎?
一、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會怎麼處理?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側重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有限制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
1、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另一方違約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的數額。
2、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權相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對違約金問題,人們在尊重當事人自由地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為了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副作用,確保合同的誠信履行,在一定情況下對違約金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約正義理論的。從審判實踐上看,對違約金進行干預也是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守約方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約定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偏離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收入的手段,從而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相悖。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該條款只對違約金過高進行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過高違約金的認定多不明確。
此次新《解釋》明確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即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30%以內都視為合理不算過高。從而給司法實踐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和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其有章可循。
通過閲讀上面的文字,我們對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會判嗎這個知識有了一定了解。通常上違約金額超過實際損失30%就被認定過高,法院會根據掌握的實際損失情況對違約金進行降低。所以,如果對方有過高違約金要求時,我們可以向法院反映,要求法院進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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