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高的裝修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一、過高的裝修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律規定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其餘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於“過分高於”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於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並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二、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1)依據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依據對方逾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按照定期固定數額或比例的方式來連續計算違約金。
由於違約金增減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具有很大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除違約金外,往往在合同中還會約定一定數額的定金(不高於合同總價的20%)。
如果對方出現了違約,守約方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定金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對違約金而言,由於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於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勢和便利。
在違約金和定金兩種違約責任並存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來行使權利。
經過上述介紹,可也瞭解到,對於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法律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説,違約金最好保持在合同總金額的20%以內,並且不要過分超過損失的30%。當事人如果面對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適當減少或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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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該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2、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方違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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