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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怎麼判

聚眾哄搶罪是一種侵犯公私財物的犯罪,本罪的成立除滿足基本的構成要件外,還需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標準。聚眾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哄搶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二)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三)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四)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五)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