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訴訟時效是多長?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無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至於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6條、第161條等條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137條第1項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對此無另外規定。
因此,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通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無效,但時效的起算只能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為準,不能以銀行款項借出之次日開始計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張權利被借款人拒絕之次日開始計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次日開始計算。
實踐中不乏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不知道合同無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沒有及時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請求,此時權利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效期間不應開始計算。
針對於雙方,如果認為自己的合同都是有爭議的話,那麼就可以在三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定該合同是否屬於有效,如果超過三年的話,法院將不會進行維護當事人所應該獲得的相關權利。即使該合同屬於是有效合同都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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