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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合同無效視同未籤可以嗎?

一、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合同無效視同未籤可以嗎?

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合同無效視同未籤可以嗎?

勞動合同無效不能被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導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未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的內容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的,不能就認定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認定沒有簽訂的,就不需要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

2、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

(1)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限而勞動者違約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追究勞動者損失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失效後,工資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之後無效不能夠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合同無效後,員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的,不能夠直接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若是因為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效的,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