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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委託合同任意解除權

什麼是委託合同任意解除權
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委託合同當中,除當事人約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外,合同雙方均可行使解除權。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2)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託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中委託合同基於任意解除權通常會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約定過程中限制雙方適用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不屬於法律中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放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條
【任意解除權】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