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委託人任意解除權及跳單是什麼意思
(一)居間人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三)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四)跳單
“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五)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主體
(1)《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
(2)《合同法》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3)《合同法》第308條:貨運合同的託運人;
(4)《合同法》第337條:標的已公開的技術開發合同的雙方;
(5)《合同法》第376條: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合同雙方:
(6)《合同法》第410條:委託合同的雙方;
(7)《擔保法》第27條:無保證期間的最高額保證人;
(8)《保險法》第15條: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9)《合夥企業法》第46條:無合夥期限的合夥人;
(10)《物權法》第99條: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解除共有關係)。
(六)如何避免跳單行為
1、將看房確認單上的承諾佣金分拆為信息服務費和其他居間費用兩項,目的在於,如果顧客跳單,只要他看房了,至少應當支付信息服務費,看房之後未通過本公司成交,只可免去其他居間服務費;同時,迴避掉法院認定強制消費的可能性(顧客看房時已經自由選擇了信息來源)。
2、看房確認單上加入“確認本次系顧客首次對該房源的查看”等問題,即明確客户知悉該房源的第一來源系本公司,防止客户抵賴。第三,有可能的情況下,讓客户簽署居間服務費欠條,但本公司已經有服務費確認書,如果能提前到看房之後立即簽署最好不過。
以上就是關於任意解除權及跳單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應儘量避免“跳單”行為,因為這樣不僅會給中介的工作人員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煩惱還會讓自己缺失誠信。如果對居間合同委託人任意解除權及跳單還有不理解的地方,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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