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確認之訴會導致物權變動嗎?
不會。即確認物權的法律文書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範圍,其理由為:確認之訴並不以權利的實現為目的,其僅就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以及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導致任何權利的變動。就物權確認而言,確認之訴是對支配權的訴訟保護形式。由於物權確認是對權利支配狀態的確認,而非權利存在狀態的變動。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確認之訴是積極的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主張法律關係不存在的確認之訴是消極的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確認性裁判旨在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即“確認具體生活事實中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或人與物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確認性裁判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就確認之訴作出的裁判,還包括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包括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的裁判。
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只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並不要求判令對方履行某一民事義務。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之爭,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另外,在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中,法院通過審理確認原告不具備給付請求權或形成權不成立,作出駁回原告給付請求權、形成權的判決,該判決不是給付判決和形成判決,而是確認判決。就物權而言,與物權有關的確認性裁判是指確認物權的法律文書。
關於確認性裁判能否引起物權變動的問題,是爭議最大的問題,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應包括確認物權的法律文書,如異議登記後的申訴確權判決,可直接作為登記依據。
正是由於確認之訴他不在物權變動的法律範圍之內,當然確認之訴他也不是以具體的權利實現來作為最終的目的,它只是想要求法院或者是法律關係,能夠給出一個具體的確定他權利的事實和存在沒有要求任何權利的變動,因此這個確認之訴,他並不會導致物權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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