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確認之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確認之訴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關係存在或者是不存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我國對確認之訴沒有專門的條款規定,其有關起訴的內容包含在起訴條件的內容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認之訴的特點是什麼?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説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三、訴的三種類型是什麼?
從《民事訴訟法》的理論而言,訴可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三類。所謂的確認之訴是指訴的目的僅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查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訟。變更之訴是指請求法院變更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訴訟。
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人民法院不僅要確認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且還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顯著區別在於給付之訴具有執行性,確認之訴不具有執行性。從其定義、特點分析,給付之訴對確認之訴具有包容性,給付之訴中有可能包含確認之訴的內容;確權訴訟意在快速分配債權,可執行性是必然的要求,從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來看,確認之訴因不具執行性不能實現確權訴訟的目的,因此,確權訴訟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在獨立的確認之訴中,確認之訴具有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的預決作用,有時還能引起給付之訴或變更之訴的發生。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訴訟是有不同的分類的,比如説包括有確認之訴,還有就是一般的訴訟。當然了,不管是哪一種訴訟的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話都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案件的起訴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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