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不能發生留置權嗎
一、行紀合同不能發生留置權嗎
可以發生留置權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對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與委託合同不同)。
3、依委託人指示的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4、行紀人與自己交易行為的定性
除委託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可以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特別注意:行紀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取回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2、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是可以產生留置權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的前提是在委託人已經超過了相關的期限,但是拒絕支付報酬的時候,行紀人就可以行使這個權利。但如果委託人有正常支付報酬,經紀人不能夠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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