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技術合同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一、一般技術合同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案件地域管轄的劃分有: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可以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①另一方違反合同。②發生不可抗力。③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3、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5、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技術合同:①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屬有重大誤解的。②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顯失公平的。
6、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技術合同的,應當就所增加、減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條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當就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經向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7、發生第二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另一方,並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履行合同義務。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説明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實際情況,並出具有關證據。
8、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9、技術合同由於下列原因終止:①合同義務履行完畢。②合同被宣佈無效或者撤銷。③合同解除。④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
以上就是對一般技術合同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可以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情形有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有相關的違約事項和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轉讓技術合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則應該重新制定解除合同的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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