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一般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管轄一般規定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 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不公開審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羣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羣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採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上述離婚案件雖不公開審理,但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期一律公開進行。
通常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那麼離婚案件才會需要由法院來管轄處理。對於不同夫妻離婚案件,實際可以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可能不一樣,因此去法院起訴離婚之前,就應該先確定應該去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否則的話,起訴的法院因為不具有管轄權也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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