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一、 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兩個以上的住所的,在哪個住所死亡的,該住所的法院就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若被繼承人遺產在多個地方都涉及時,其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享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專屬管轄表明,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即該不動產法院享有管轄權,應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繼承糾紛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那麼,其它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應將後立案的或還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審理。
二、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法定繼承案件的管轄範圍是基於實際的繼承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案件的管轄應當根據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如果法定繼承人對相關繼承的事項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對繼承問題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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