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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辦

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

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

2、調解

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願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託的律師,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願為前提。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説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於企業單位來説,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説服教育的方法.説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於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

(2)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3、仲裁

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於不規範而無效。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很多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是因為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或者既約定仲裁解決又同時約定訴訟解決。

4、訴訟

如果未約定仲裁解決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這就涉及一個訴訟管轄的問題。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時候,雙方可以選擇私下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法律的武器來解決問題,比如説申請仲裁或者是直接起訴,起訴的時候需要確定管轄法院,只有向管轄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才會受理,否則會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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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糾紛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