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1]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存在於締約過程,其起止時間分別為"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作為合同附隨義務,先合同義務之產生與存續依賴於締約行為及當事人對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義務突出的特徵在於義務的法定性與附隨性.先合同義務法律制度的價值在於體現民法衡平、正義的理念與誠信精神.
二、先合同義務特徵是什麼?
通過定義可知先合同義務具有如下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同的義務是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很多人可能對於相關的法律概念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因為不僅僅是包括有主合同的義務,還包括有籤合同義務等等,這些義務主要指的就是告知保密和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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