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是不是適用行紀合同
一、經紀人是不是適用行紀合同?
經紀人適用於行紀合同,當下我國經紀人的經紀活動,一般通過代理、行紀和居間三種合同方式來實現。
1、代理,是指經紀人在受託權限內,以委託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由委託人直接承擔相應的法規責任的商業行為。經紀活動中的代理,屬於一種狹義的商事代理活動。其特點是經紀人與委託人之間有較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經紀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委託人,經紀人只收取委託人的佣金。
2、行紀,是指經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規責任的商業行為。在形式上行記與自營很相似,但是經紀人並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為委託方的利益而進行活動,作為經紀人僅僅是得到委託人給他的佣金。行記活動的服務內容較深,經紀人擁有的權力和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人與委託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
3、居間,是指經紀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及條件,媒介撮合雙方交易成功的商業行為。其特點是服務對象廣泛,但服務的程度較淺,經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缺乏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綜上所述,雖然經紀人在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時候,可以跟委託人之間簽訂行紀合同,但這並不代表着只能以行紀合同的形式實現經濟活動,在這裏,大家還是要注意區分一下代理合同,行紀合同以及居間合同的區別,具體以哪一種方式實現經濟活動,由經紀人跟委託人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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