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則適用的理解衝突
自確定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則以來,目前為止對於不動產糾紛的理解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對此解説紛紜。不動產糾紛管轄在我國法院管轄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按照目前的審級制度安排,我國法院系統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四級,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管轄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確定某個糾紛的具體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以及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六小類。
專屬管轄往往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目的而規定的,因而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管轄來改變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主要涉及的是專屬管轄問題。所謂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某類案件職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協議管轄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它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事先約定管轄法院,一旦發生糾紛即將糾紛提交唯一確定的管轄法院進行處理,因而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專屬管轄是相對於協議管轄而言的,它是依據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而作的一種分類。
確定不動產糾紛管轄法院的兩種途徑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着兩種不同觀點,即對不動產糾紛的性質和類型不加區分和加以區分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其管轄問題。
一般只要是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糾紛,那麼就是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但有一些特殊情況,因為這個不動產很有可能會屬於一種繼承遺產,一旦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那麼這個不動產的糾紛,就要看被繼承人的具體所在地和他的遺產所在地的具體地址,然後再根據當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
-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生效期限嗎
一、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生效期限嗎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生效,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期限包括附生效期限和附終止期限兩種。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
-
無效合同必須起訴撤銷嗎,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必須起訴撤銷嗎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無效,所以無效的合同不需要起訴撤銷,可以撤銷的合同才需要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
-
民法典中解除合同停保需要哪些手續
一、民法典中解除合同停保需要哪些手續當事人事後協議解除合同,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因此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約定或依法定解除合同,當約定條件出現或法定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
-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