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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主要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主要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主要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僅包括合同條款約定的各方當事人的義務,而且也包括法律規定的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等內容。全面履行原則的基礎即為《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

2)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款是協作履行原則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保障,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履行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合同規定的履行原則還是非常明確的,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比如也提供了貨物,但是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都有問題的,這也屬於違約,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