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預付款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合同履行不能預付款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自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簽字或履行確認程序(比如蓋公章或個人手印)即生效。
如果預付款有約定,並約定的數額與交付時間,當事人不履行則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關於預付款項沒有約定,則應進行補充約定。沒有約定預付項款不影響合同其它約定項的效力,終止合同須具備合同終止的條件。
二、合同履行有哪些終止條件
合同履行的終止條件有:
1、當事人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2、合同解除;
3、提存;
4、混同;
5、抵銷;
6、法院產生判決或仲裁裁決;
7、情勢變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三、預付款與與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其區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於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當天開始計算,預付款的定金的區別包括適用範圍不同,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效力不同,作用不同,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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