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原則是什麼意思?
情事變更是指合同雙方不存在人為因素的情況下更改合同內容,也就是俗稱的不可抗力。一般在籤合同時我們都會規定一些條款來約束雙方,這些條款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更改?情事變更原則又是什麼呢?以下就是這些問題的答案。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所謂“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的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具體泛指一切與合同有關的客觀事實,如戰爭、經濟危機、政策調整等。所謂“變更”,則是指合同賴以成長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
情事變更原則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見。學者、法官大都贊成明確規定情事變更原則,認為這樣可以公平、合理地解決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特殊問題,及時打開某些死結,以促進經濟流轉,維護社會公平。而一些經濟工作者則不同意把情事變更原則正式寫進《合同法》,認為此舉容易導致該原則的濫用,有礙合同嚴肅性之保持。兩派相爭,終因反對力量過於強大,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在立法的最後時刻被否定,沒有被寫進我國新《合同法》。
前所述,新《合同法》並不承認情事變更原則。之所以如此,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合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所述,是因為“根據現有的經驗,對情事變更難以作出科學的界定,而且和商業風險的界限也難以劃清,執行時更難操作,實際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現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規定的條件尚不成熟。”一些學者認為,新《合同法》否定情事變更原則的原因有:
其一,強調進一步確立合同自由觀念之必需。
其二,適應當前社會經濟條件下嚴守合同的客觀要求。
其三,防止情事變更原則被濫用之需要。
其四,利用其它法律制度可較好解決情事變更問題。(如援用誠信原則、公平原則)27其五,確立情事變原則將對許多回避風險、分散風險的制度如保險、信息諮詢、期貨制度造成不良影響。28本文認為:情事變更原則只是作為以合意説為基石的合同法理論的例外,只有在發生顯失公平的條件下才可能適用,故不會影響我國當前確立合同自由觀念、嚴守合同的大環境。
至於直接援用誠信原則來解決此類問題,其缺陷一如前文所述,此處不再詳論。而出於防止情事變更原則濫用及它可能對一些合理制度產生不良影響之考慮而主張不設立情事變更原則,則無異於因噎廢食、杞人憂天。退一步來講,由於情事變更原則是基於維護社會實質正義的衡平立場,應允許法律凌駕於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之上;出於防止合同當事人由於其締約時所無法預料且無法控制的社會變故而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蒙受意外損失的顯違人類一般公正觀念的情況的發生,也應主動介入、干預、重構合同關係。當然,為了避免該原則可能導致的司法專橫而給當事人的自由權利帶來傷害,及合同當事人為逃避因自己的不謹慎交易行為所招致的損失而濫用該原則,法律可在確立該原則時對其加以嚴格限制的適用條件,同時加強對法官的監督措施,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據此。
綜上所述,情事變更原則並不適用現有生活中所簽署的合同。為防止此項原則被有些人隨意濫用從而破壞合同的嚴謹性,所以沒有被我國的合同法認同單很多人都認為沒有把情事變更原則納入合同法是弊大於利。更多資訊請詢問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或者諮詢法律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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