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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意思?

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意思

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1.重罪吸收輕罪,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説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盜竊罪,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中國唐、明、清律都是這樣。如唐律“名例六”中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2.重刑吸收輕刑,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0條對數罪合併規定了兩種處罰方法,而首先是規定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則不同條文所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行,而且對其中任何一個都沒有處刑時,法院應先就每個罪行分別處刑,然後採取以較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方法。”採用吸收原則的認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實用上,頗為便利。但是反對這個原則的認為,吸收原則對於犯過重罪的,無異是鼓勵他再犯輕罪,因為對於輕罪已無任何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另有觀點則認為應予賠償。那到底該不該賠償呢?

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做出了違法法律法規的行為是會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兩項及兩項以上的罪行後,也是可以按照相應的原則去將多種罪行進行合併處理,也就是俗稱的數罪併罰,吸收原則就是指當觸犯了多種罪行後,將會按照數罪中最嚴重的的一項來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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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