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成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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