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沒登記抵押合同成立嗎?
抵押物沒登記抵押合同不一定成立,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發生房屋抵押糾紛要如何處理
1、因房地產抵押登記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地產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抵押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出現,可能表現為房地產抵押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誤被註銷,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真實權屬狀況不一致,也可能表現為主債權本身無效或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並未註銷。如果是前者,登記機關需要為其辦理更正登記,並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後者,當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2、因抵押房屋發生毀損引起糾紛的處理
抵押房屋如果發生毀損,那就需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訴諸法律,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第二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提供與減少價值額相當的擔保。第三種是抵押房屋的毀損是第三人導致的,抵押人有義務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並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否則抵押人有義務提前清償債權。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遷範圍,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抵押人的書面通知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產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擔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後獲得了新的房屋,那麼抵押權人便可與抵押人協商將此房屋設定為抵押房屋,並重新辦理抵押手續。當然,抵押權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並註銷抵押登記。
若是法律規範並沒有強制必須要辦理抵押手續的抵押物,在抵押合同簽署後,即使到當地相關部門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也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對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但是卻沒有登記的情形,雖然合同無效,但是此無效的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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