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無償保管合同要注意什麼
合同訂立1.07W
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託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於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在訂立無償保管合同時需要注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在訂立無償保管合同時需要注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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