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隱名合夥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隱名合夥的司法解釋。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做隱名股東有哪些法律風險?
1、隱名股東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2、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顯名股東的合同約定,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3、存在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三、隱名股東應該如何防範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户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綜上所述,由於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隱名合夥的詳細條款,所以在這裏無法給出更多的法律參考依據,不過特別要注意,像是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從商,所以國家公務員做公司的隱名股東的話,當事人籤的投資入股協議肯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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