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贈予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徵。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裏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於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二、贈與合同有無被撤銷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百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發生以上情形之一,使受贈與人失去了贈與人的信任,從而使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則贈與合同的效力即告終止,這時候也可以説贈與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以及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得撤銷。
當事人可以就訂立的贈與合同約定期限,此時的贈與合同也就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若是沒有約定期限的話,那麼該贈與合同的有效期就沒有限制。另外,贈與合同中也可以約定附條件,沒有附條件,即受贈人無需通過履行特定的條件來實現贈與合同的效力,則贈與合同沒有期限限制。如果贈與合同附了條件,則需要條件滿足時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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