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徵主要有四個: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從合同的主體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第二,從意思表示看,必須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某種需求或實現某種願望。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法典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高低,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強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4、合同是國家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約束。合同一旦成立生效,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應嗎
(1)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説,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是有效的。一般來説,合同缺少普通條款,説明該合同屬於瑕疵合同,應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漏洞的填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當然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過此時要注意了,若是法律中有明確要求必須採取某種形式訂立合同的話,除此之外的形式訂立合同,均會導致該合同無效。至於合同是應該簽字還是蓋章,其實可以兩者同具,也可以單具其一,簽字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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