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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欺詐指什麼

訂約欺詐指什麼
訂約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訂約欺詐後簽訂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法律賦予被欺詐一方選擇權,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即合同無效,也可以主張變更合同,即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規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標籤:欺詐 訂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