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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者行為指什麼?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指什麼?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標籤:消費者 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