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樣的?
一、隱名代理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樣的?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隱名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實施隱名代理行為。
(3)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
(4)無確切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某一代理行為只要同時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依法認定為隱名代理,併產生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一方面降低了隱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責任和風險,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商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不應拘泥於傳統的顯名代理,完全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代理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
二、《民法典》中買賣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民法典》對買賣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沒有作出規定,而買賣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方自願簽訂就成立。買賣合同也屬於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代理就是屬於間接代理,對於被代理的人是屬於隱名的,但如果因此行為而給對方帶來損失,那麼同樣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同時對於代理人也需要承擔起連帶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那麼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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