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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分為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大類,行政單位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部門,事業單位就是進行事業編制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是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來為社會各界民眾的生活提供各種社會性的服務。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 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禁止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一)標的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關係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以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其負責合同簽訂具體工作的內設或下屬機構。

第八條 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審查備案合同;

(四)監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項。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

(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

(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報批。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准。

(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並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程序後,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條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合同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對策或者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一)出現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廢止;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對人預期違約;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合同審查機構。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可能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向簽訂合同的機關事業單位書面報告,並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範應對工作。

第二十一條合同糾紛應當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承辦機構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棄屬於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承辦機構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應當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

(三)各種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傳真、錄音、錄像等;

(五)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簽訂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市政府研究並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按規定應當報送審查的合同,承辦機構未報送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未通過即簽訂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承辦機構、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訴訟或仲裁中敗訴的。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單位要同時加強對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合同的監管。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送監管部門備案;主業內的重大投資和非主業投資合同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簽訂,其合同文本由簽訂合同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各市區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對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有了一定的認識。做為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公職人員,我們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時刻以身作則,嚴於律己,才能更好的為人民做服務,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