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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辦法

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辦法

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充分調動部門、單位和職工增收節支積極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1989年度起施行,1979年11月23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5-27

實施時間:198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 實行預算包乾的範圍

文教科學衞生等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正常經費全部實行預算包乾辦法。

離休、退休人員經費按實編列預算,不列入包乾範圍。

各種專項資金實行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度,也不列入包乾範圍。

二、 預算包乾的級次

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預算包乾級次可分為單位預算包乾和部門預算包乾。各級文教科學衞生等事業單位、行政機關普遍實行單位預算包乾;人員編制管理和財務管理健全的,可以根據主管部門所屬各單位的不同情況,核定綜合定額,實行部門預算包乾。

三、 預算包乾的主要方式

(一) 經費和任務掛鈎,一年一定。這種形式主要適用於易於計算任務量和開支定額、經費全部或基本上依靠財政撥款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

(二) 核定基數,比例遞增。這種形式主要適用於需要發展而又難以計算工作量和開支定額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

(三) 包死基數、一定幾年。這種形式主要適用於收支比較穩定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和一般差額預算管理單位。

(四) 核定基數,比例遞減。這種形式主要適用於收入較多、有條件逐步實現經費自給的差額預算管理單位。

實行上述四種預算包乾形式的單位,編制、定員管理健全,也可同時試行工資總額包乾辦法,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結餘的工資額,可以用於增聘人員、增發獎金或實行浮動工資制度。

四、預算包乾經費的核定

(一) 科學合理地核定包乾基數。包乾基數原則上按定員定額核定。“定員”係指編制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人數;“定額”係指財政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的可能,以一定的核算對象確定的經費額度。對暫未實行定員定額管理的單位,可按前3年的平均開支水平,剔除一次性費用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後,確定預算包乾基數。

(二) 在核定包乾基數的基礎上對實行不同預算包乾形式的單位分別核定預算包乾經費:

1.對“經費和任務掛鈎,一年一定”的單位,根據單位的性質、事業發展計劃和各項經費定額,按年核定各單位的經費預算。對有收入的全額預算單位,應以其收入的一部分抵頂預算撥款。

2.對“核定基數,比例遞增”的單位,根據單位的性質,事業發展計劃和財力可能核定各單位的經費遞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撥包乾經費。

3.對“包死基數,一定幾年”的單位,核定的包乾基數一定幾年不變,單位增收減支不減撥包乾經費,減收增支不增撥包乾經費。

4.對“核定基數,比例遞減”的單位,根據單位事業發展、收入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經費遞減比例,每年按比例減撥包乾經費,直至減完為止。

五、 預算包乾經費的使用

各單位在保證事業計劃、工作任務完成,保證固定資產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使用包乾經費。年終結餘留歸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包乾結餘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事業發展基金一般不得低於50%。

六、預算包乾經費的管理

(一) 預算包乾經費核定以後,除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政策,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對預算影響較大,需要相應調整外,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包乾經費,單位應通過增收節支,自求預算平衡。

(二)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重點考核資金使用效益。對事業計劃、工作任務完成得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單位,應予表彰或適當獎勵;對事業計劃、工作任務完成得不好,應予批評並視情況適當扣減其包乾經費。

(三) 實行預算包乾辦法後,各單位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將包乾經費或包乾結餘用於違反財經紀律、財政制度的開支。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中央各部門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部門與財政部商定。

本辦法自1989年度起施行,1979年11月23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