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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國家祕密安全,規範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文       號:科工計[2016]209號

頒佈時間:2016-03-02

實施時間:2016-03-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國家祕密安全,規範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軍企事業單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工事項,是指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過程中涉及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和能力建設項目、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條件、國防知識產權、安全保密等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對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軍工事項外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改制行為,須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一)國有獨資軍工企業改製為股權結構多元化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涉軍有限責任公司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

(三)導致涉軍企業實際控制人地位發生變化(含國有股權退出)的其他改制行為;

(四)涉軍事業單位改制。

第五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重組行為,須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一)涉軍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涉軍公司發生的合併、分立、清算註銷;

(二)導致涉軍企業實際控制人地位發生變化(含國有股權控制類別變更)的增資擴股、投資主體多元化、股權處置(含減資退出、在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等行為;

(三)收購軍工資產、以軍工資產對外投資、軍工資產對外轉讓(置換)等;

(四)其他重大涉軍重組行為。

第六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行為,須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一)涉軍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涉軍公司發生的境內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上市、涉軍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

(二)涉軍上市公司發行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以及其他證券衍生品;

(三)上市公司收購涉軍資產(企業)、涉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現金收購資產、上市公司出讓涉軍資產、涉軍資產置換;

(四)涉軍上市公司的股東減持涉軍上市公司股份、涉軍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涉軍上市公司持股激勵等導致涉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發生變化(含國有股權控制類別變更)的行為;

(五)其他涉及軍工資產交易的行為。

第七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法定程序之前,須通過國防科工局軍工事項審查,並接受相關指導、管理、核查。

涉軍企事業單位實施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制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要求,有利於發展軍工主業,保證軍品科研生產能力不受影響,保證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證國家祕密安全,保護國防知識產權不受損失,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確保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完成。

第八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過程中,對涉及國家戰略安全的核心、重要軍工能力(含資產和技術),不得自行拆分、劃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國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負責所轄(屬)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的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組織、委託具有相應諮詢評估資質及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資格的諮詢評估機構,對重大項目實施第三方評估。諮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工作方案,開展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保證評估過程和結果客觀、獨立、公正。評估機構須與委託部門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審查流程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合格後正式受理,並實施評估、審查,出具審查意見,過程中可視情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必要材料。審查意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附加條件。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視情采取聽取彙報、核查申報材料及必要附件,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審查,對於重大項目可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保證申報材料真實、完整、準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改制事項,國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事項,國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申報單位提交的方案出現重大修改時,審查時限重新計算。對情況特殊需要適當延期的,通知申報單位並説明理由。上述時限不含評估、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和補充材料時間,評估工作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改制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在改制方案確定後,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報材料,履行規定的審查程序。

第十七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點審查內容:

(一)改制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和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影響;

(二)改制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管控的影響;

(三)股權方案合理性及是否能夠保證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四)股東資格;

(五)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第五章 重組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在重組方案確定後,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報材料,履行規定的審查程序。

未通過國防科工局軍工事項審查,涉軍企事業單位不得自行實施重組。

第十九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重組重點審查內容:

(一)重組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和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影響;

(二)重組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管控的影響;

(三)重組方案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管理規定;

(四)重組方向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要求;

(五)重組對國防科技工業創新的作用及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情況;

(六)重組中軍工能力拆分、轉移、整合情況;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及處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重組是否能夠保證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七)重組各方從事涉軍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是否存在新設企業法人主體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直接從事許可範圍內涉軍業務的情況;

(八)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九)其他。

第六章 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

第二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在方案完成後及時向國防科工局申報;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應在上市公司證券停牌後15個工作日內(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預案前),向國防科工局申報,履行規定的軍工事項審查程序,並接受國防科工局指導。

未通過國防科工局軍工事項審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關預案,以及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現重大調整的項目,須重新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涉軍公司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重點審查內容:

(一)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和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影響;

(二)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管控的影響;

(三)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方案和股權設置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管理規定;

(四)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要求;

(五)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對國防科技工業創新的作用;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六)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涉及的軍工能力拆分、轉移、整合情況;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及處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上市對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性的影響;

(七)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有關各方從事涉軍業務資格和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新設企業法人主體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經批准直接從事許可範圍內涉軍業務,並注入上市公司的情況;是否存在涉軍資產,未經批准注入無相應資質上市公司的情況;

(八)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九)資本運作對軍工能力管控造成的風險分析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十)其他。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在通過軍工事項審查後,按相關規定辦理涉密信息披露審查。

第七章 特定事項和各方責任

第二十三條 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進行資本運作的涉軍企事業單位在公司(組織)章程中,應設立軍工事項特別條款。

第二十四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過程中,國家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及其形成的軍工資產,應按照有關規定轉為國有股權,由明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享有;暫不具備轉換為國有股權條件的,可以計入國有債權或國有獨享資本公積,並在明確規定的時限內轉為國有股權。以其他方式投入的,應確保形成的軍工能力和軍工資產安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五條 國有軍工企業上市融資和國有股權轉讓收入使用應有利於提升軍品科研生產能力,有利於推進科技創新,有利於軍民結合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實施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其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接受有關部門的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建立涉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制度。涉軍上市公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按規定向國防科工局報告本公司上一年度軍工事項及相關信息,重大事項需實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涉軍企事業單位聘請的相關中介機構應具有從事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資格。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對涉軍上市公司股份實施重大收購,收購方獨立或與其他一致行動人合併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時,收購方應在股權交割後向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三十條 涉及軍工事項審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工作過程中,必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不得泄露商業祕密,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及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一條 實施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的涉軍企事業單位及其歸屬的集團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事項申報等義務,國防科工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國防科工局暫停其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通報國家有關部門;涉軍企事業單位及其歸屬的集團公司、中介機構及上述單位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不履行規定程序、泄露信息等,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並納入失信清單管理;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信息,對審查管理工作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報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報材料時,應充分考慮軍工事項審查工作時限。因申報單位未及時提交申報材料而對重組上市造成影響的,由申報單位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涉軍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及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本運作行為,按本辦法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但控股子公司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企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規定的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行為,按照本辦法履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但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企事業單位實施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按有關規定辦理涉密信息披露審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涉軍企事業單位重組上市軍工事項審查暫行辦法》(科工財審〔2010〕17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軍工事項審查申報材料內容及格式

2、涉軍企事業單位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申報材料內容及格式

3、公司章程軍工事項特別條款

4、涉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制度

附件1

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軍工事項審查申報材料內容及格式

一、申請文件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負責向國防科工局提交所轄(屬)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軍工事項審查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

二、改制、重組框架方案

(一)基本情況。

1.申報單位:單位名稱、註冊地和實際駐在地址、註冊資本、所有制性質、上級主管單位、主營業務範圍、歷史沿革、現有組織機構、股權結構、資產、人員和經濟運營狀況(包括近三年主要財務指標),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保密資格取證情況,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

2.參與改制、重組各方: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內容。

(二)現有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

申報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概況及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所從事軍工專業、產品的行業佈局及競爭情況,近三年承擔的軍品任務、軍品銷售收入、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來源。

(三)改制、重組的必要性及目的。

(四)改制、重組具體方案。

1.改制、重組總體情況。

改制、重組方案綜述、進度安排;改制、重組前後的股權結構和組織機構變化情況,改制、重組前後股權結構圖,公司(組織)章程中軍工事項特別條款設置情況。

2.軍工能力結構佈局變化情況。

1)改制、重組後軍品研發設計、試驗驗證、加工製造條件變化情況,科研、生產人員變化情況,軍品科研生產任務變化情況。

2)改制、重組後軍工單位地理位置、內部軍品科研生產空間佈局、產品配套關係變化情況及相關保障措施。

3)改制、重組後軍品科研生產競爭格局變化情況,及對軍品競爭性科研生產和競爭採購的影響分析。

4)改制、重組涉及的專業、產品、人員、市場整合情況。

3.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方案核定情況。

軍調方案核定情況,改制、重組對軍調方案核定情況的影響及相關保障措施。

4.軍工關鍵設備設施。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改制、重組涉及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及資產情況,相關關鍵設備設施處置情況及保證措施。

5.國防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情況,國防知識產權清單及使用情況,改制、重組涉及國防知識產權權屬、使用方式變化情況及保證措施。

6.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改制、重組涉及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條件變化情況。

7.軍工安全保密。

1)內部安全保密制度、保密崗位和人員情況,改制、重組涉及的保密資格變化情況,改制、重組保密工作方案。

2)中介機構和其具體經辦人員涉密業務資格情況。

(五)改制、重組對軍工單位科研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影響分析。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有關承諾事項

申報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承諾、保證軍品科研生產任務順利完成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安全完整有效的承諾、其他有關承諾。

五、附件

申報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複印件,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基本情況表,公司(組織)章程,近三年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來源表,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清單,國防知識產權清單,改制、重組保密工作方案,中介機構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及保密協議,中介機構經辦人員保密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與改制、重組有關的董事會決議複印件,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及相關材料,申報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附件2

涉軍企事業單位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

軍工事項審查申報材料內容及格式

一、申請文件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負責向國防科工局提交所轄(屬)涉軍企事業單位上市或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

二、上市或上市後資本運作框架方案

(一)擬上市或上市後資本運作的涉軍企業、其他參與企業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註冊地和實際駐在地址、註冊資本、所有制性質、上級主管單位、主營業務範圍、歷史沿革、現有組織機構、股權結構(包括主要股東持股比例)、資產、人員和經濟運營狀況(包括近三年主要財務指標),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保密資格取證情況,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和股票代碼、註冊地和實際駐在地址、註冊資本、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範圍、上市時間和交易所、歷史沿革、股權結構(包括主要股東持股比例)、資產、人員和經濟運營狀況(包括近三年主要財務指標、軍品業務收入指標),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從事涉軍業務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保密資格取證情況,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公司章程中軍工事項特別條款設置情況。

(三)擬上市或上市後資本運作的涉軍企業現有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

企業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概況及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佈局,所從事軍工專業、產品的行業佈局及競爭情況,近三年承擔的軍品任務、軍品銷售收入、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來源。

(四)上市或上市後資本運作的必要性及目的。

(五)具體方案。

1.總體情況。

發行方式及發行方案;上市前後股本結構及股權結構圖、實際控制人及合併持股比例、控股股東及持股5%以上出資人基本情況,組織機構、交易場所等基本情況.

2.資本運作工作進展及進度安排。

3.軍工能力結構佈局變化情況。

1)軍品研發設計、試驗驗證、加工製造條件變化情況,科研、生產人員變化情況,軍品科研生產任務變化情況。

2)軍工單位地理位置、內部軍品科研生產空間佈局、產品配套關係變化情況及相關保障措施。

3)軍品科研生產競爭格局變化情況,及對軍品競爭性科研生產和競爭採購的影響分析。

4)軍工專業、產品、人員、市場整合情況。

4.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方案核定和能力建設情況。

1)軍調方案核定情況,資本運作對軍調方案核定情況的影響及相關保障措施。

2)軍工能力建設項目及其形成的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情況,股權轉化方式。

3)融資用於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建設情況。

5.軍工關鍵設備設施。

1)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內部管理制度情況。

2)資本運作涉及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及資產情況。

3)相關關鍵設備設施處置情況及保證措施。

6.國防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情況,國防知識產權清單及使用情況,資本運作涉及的國防知識產權權屬、使用方式變化情況及保證措施。

7.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資本運作涉及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條件變化情況。

8.軍工安全保密。

1)內部安全保密制度、保密崗位和人員情況,資本運作涉及的保密資格變化情況。

2)資本運作保密工作方案。

3)中介機構和其具體經辦人員涉密業務資格情況。

9.資本運作完成後,新設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涉軍業務情況、許可情況。

(六)資本運作對軍工單位科研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影響分析。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有關承諾事項

申報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承諾、保證軍品科研生產任務順利完成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安全完整有效的承諾、上市公司章程設立軍工事項特別條款承諾、其他有關承諾。

五、附件

申報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複印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基本情況表,公司章程,近三年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來源表,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清單,國防知識產權清單,資本運作保密工作方案,中介機構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及保密協議,中介機構經辦人員保密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與資本運作有關的董事會決議複印件,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及相關材料,申報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附件3

公司章程軍工事項特別條款

公司章程涉及軍工事項特別條款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xx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對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地位不變。(國家對國有股權持股比例無特別規定的,不需設立本款)

(二)接受國家軍品訂貨,並保證國家軍品科研生產任務按規定的進度、質量和數量等要求完成;

(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責任制度和軍品信息披露審查制度,落實涉密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中介機構的保密責任,接受有關安全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祕密安全;

(四)嚴格遵守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法規,加強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登記、處置管理,確保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嚴格遵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法規;

(六)按照國防專利條例規定,對國防專利的申請、實施、轉讓、保密、解密等事項履行審批程序,保護國防專利;

(七)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關特別條款時,應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規定,在國家發佈動員令後,完成規定的動員任務;根據國家需要,接受依法徵用相關資產;

(九)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東和新控股股東應分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履行審批程序;董事長、總經理髮生變動,軍工科研關鍵專業人員及專家的解聘、調離,本公司需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本公司選聘境外獨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員,需事先報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如發生重大收購行為,收購方獨立或與其他一致行動人合併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時,收購方須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國家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股權、國有債權或國有獨享資本公積,由XX公司持有。

附件4

涉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軍上市公司軍工事項管理,規範涉軍上市公司軍工事項及相關信息的報告,根據《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後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涉軍上市公司,是指已取得或正在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已取得或正在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涉軍股份有限公司,按本規定執行報告制度。

第三條 涉軍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證券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並於每年5月底前,按規定內容向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報告本公司上一年度軍工事項及相關信息,重大事項實時報告。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瞞報、虛報、遲報、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報送,應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涉軍上市公司軍工事項報告管理工作。

中央有關部門、軍工集團公司、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負責接收、彙總所屬涉軍上市公司報告材料,於每年6月15日前報國防科工局。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接收、彙總本地區地方涉軍上市公司(含民營)報告材料,於每年6月15日前報國防科工局。

第五條 涉軍上市公司報告信息,用於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監測涉軍上市公司運營狀況,掌握軍工事項變動對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及軍品任務完成的影響等。

第六條 年度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詳見附表):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公司報告期內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完成情況;

(三)報告期內實施的重組事項及對公司經營和軍工能力的影響;

(四)報告期內募集資金及資金使用情況,資金使用對公司運營和軍工能力的影響;

(五)公司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公司主要股東持股及變化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化情況;

(六)其他可能對公司軍品科研生產任務、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國家對軍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七條 實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經營出現重大問題;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軍工事項特別條款、公司地址等變更;董事長、總經理髮生變動;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控制人控股地位發生變動;公司股權遭到惡意收購;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行政、司法處理,或重大訴訟等,導致公司運營受到重大影響;其他可能對公司軍品科研生產任務、軍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國家對軍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 涉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軍工事項及相關信息報告義務,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九條 各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應保守涉軍上市公司報告信息祕密,不得泄露、擴散,或利用非公開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