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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糾紛在我國法律上有哪些難點?

當代社會,就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的各個領域都經常能夠看到,當然在金融領域方面也不例外,同時在金融領域方面的糾紛主要是發生在合同上,因此大家都想知道金融合同糾紛在我國法律上有哪些難點?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金融合同糾紛在我國法律上有哪些難點?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一般民事主體在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的規則比較

1、法院主管範圍

金融管理公司和對外轉讓不良債權之後,債權可能出現了已過訴訟時效、已清償等情況,作為受讓人(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後新的受讓人)是不能按照一般的標的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瑕疵保證的一般理念,以交付的標的物不可能實現合同目的,來向法院請求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來撤回原來的轉讓合同,對於這種情形,最高法院有一個政策,就是在07年對湖北省高院的一個答覆,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不良債權之後發現資產包有瑕疵的,要求商業銀行退貨的,這類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樣資產管理公司再轉讓後新的受讓人發現受讓的資產包有瑕疵的,要求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管轄

第一,對於一般的貸款擔保保糾紛,我國法院在90年代通過各種經濟合同審判中的一些批覆,形成這種管轄原則,就是對於一般的借款擔保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中間藴含的基於合同履行地的法理,對於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即商業銀行的所在地。這一原則,在不良資產轉讓後,不能適用資產管理公司。即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不良債權之後,必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到債務人所在地起訴。

第二,如果商業銀行和債務人在原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的,約定在商業銀行所在地、在債權人所在地管轄的,此管轄條款對於受讓後的資產管理公司是有效的,即便約定的不是原告所在地,而是商業銀行所在地,在債權轉讓之後,資產管理公司也繼受商業銀行在自己所在地起訴的這一便利條款。如果商業銀行和債務人在原借款合同中無約定管轄條款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了債權後與債務人重新約定了管轄條款,這種資產管理公司是有效的。

3、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

一種情況是,商業銀行與債務人在原借款合同中沒有對債權債務的轉讓作出任何約定的,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務,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第二種情況是,即便是商業銀行和債務人對債權債務轉讓有約定不得轉讓或債務的轉讓應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該約定也對受讓後的資產管理公司無效。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時可以無視這種約定條款。但對於一般的民事受讓主體,就有約束力。

4、公告通知

目前為止,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對於不存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只有資產管理公司一個主體可以通過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的方式來取得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來行使催收債權的權利。

公告通知通常賦予了二項法律意義,一項是債權轉讓的告知情形,即通知債務人和保證人該債權有新的債權人。第二項是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但是另一種情形,在資產管理公司再轉讓債權之後,新的普通受讓人又授權資產管理公司以資產管理公司自己的名義追收債權。學理上更認可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新受讓人的受託人的情況下不再享有公告催收權利。可見,資產管理公司公告通知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具有極大的專屬性,只有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權人的身份時才具有公告通知中斷訴訟時效的優勢。

5、公告的時效溯及力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之後,債權轉讓催收公告通知的時效溯及到債權轉讓之時。目前實踐中,這種公告的時效溯及力的運用似乎走得更遠,一些法官甚至認定公告通知當然的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即如果公告通知時僅通知了債務人,沒有通知保證人的情況下,也視為對保證人進行了通知催收,即對保證人也同樣取得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我們知道,在連帶保證責任時,對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對保證人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必須單獨對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才夠成訴訟時效中斷。

6、利率和複利

我們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不良債權之後,可以按照《人民幣貸款的利率的管理規定》來計收利率和複利。資產管理公司能夠完全地繼受商業銀行計收利率和複利的權利。但是對於一般的受讓主體來説,利息收取的權利到債權受讓之日止,即不享有計收利息和複利的權利。

7、訴訟費用減半

資產管理公司的訴訟費是減半的。即便是債務人上訴(以資產管理公司為被上訴人)的二審案件也是訴訟費減半的。

二、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

09年4月份會議紀要説到原來司法解釋中沒有涉及到的兩個新內容,一是地方政府優先購買權,第二個是國有企業債務人無效訴訟的訴權。

1、優先權程序的適用範圍

民事法律關係中,我們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有三種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有優先購買權,共有關係中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份額的受讓有優購買權,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的原承租人對該房屋有優先購買權。

現在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優先購買權,首先應明確的是國有企業債務人自己沒有優先購買權。資產管理公司從商業銀行受讓了不良債權之後,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新的債權人進一步對外轉讓時,國有企業債務人的主管單位具有優先購買權。

2、有權行使優先權的主體

第一,主體有:主管國有企業債務人的地方政府;行使地方政府的出資權利人即地方政府的國資委;國有集團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債務人的債權具有優先購買權。三類主體不可能同時存在,只可能是其中之一。

第二,會議紀要的出台不具有溯及力,不會影響到交易秩序。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的法律關係,不再適用會議紀要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3、損害優先權的法律後果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債權人有通知義務,參照《公司法》72條股權等的原則,通知了優先購買權利人之後三十日內,優先購買權利人不主張優先購買權,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會議紀要對單筆的債權和資產包做了不同的區分。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後果和通知的方式,會議紀要中沒有十分明確規定,好像債權轉讓催收公告中也有可以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會議紀要對於損害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後果,如果優先購買權利人沒有被通知到或優先購買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沒有得到支持的情形,會議紀要沒有明確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行使,而請求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金融合同糾紛的話低點的難點就是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問題,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金融合同糾紛經常是跨幾個行政區域,其次還有就是關於具體的金融合同糾紛的內容也是一大重難點。具體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