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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地點一般為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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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地點一般為哪裏

要式合同是眾多合同種類中的一種,很多合同都歸於要式合同,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知識以及規定是很多人都非常缺乏的,而要式合同成立地點一般為哪裏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圍繞這個話題以及相關話題進行講解。

一、要式合同成立地點一般為哪裏

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三、要式合同成立地點

合同的成立地點一般以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如果合同明確成立地點的就按照合同明確的地點為準。

《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工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對於要式合同成立地點一般為哪裏的問題,法律上是有相關規定的,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能夠自行確定,而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按照以上的相關規定進行地點的確定,保證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對於簽署的雙方是一種法律上的尊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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