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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為:
1、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是基本原則。但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採用確認書、合同書等書面形式的,確認書從簽訂生效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書從簽字或者蓋章時起成立,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合同才成立的,公證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要式合同,以要式達成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以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當事人以要約與承諾達成合同後又協商簽訂合同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合同已於承諾生效時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訂立的地點。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