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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有名合同包含的內容

什麼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電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3、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二、有名合同應用功能

立法者篩選某些合同在法律上確定其名稱和規則,即有名合同,這些合同往往具有典型性,例如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的代表,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的代表等,所以又稱為典型合同。法律關於有名合同的規定,大多為任意性條款,因此並非干涉當事人的契約自由,而是為實現民法典的效率價值追求,例如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相關權利義務的規定予以加減,而不必浪費交易費用在同類事宜反覆磋商上,即使基於當事人有限理性所產生的合同漏洞也可以由法律臻於完備,減少法律紛爭。但是,各國合同立法中有名合同的範圍呈現擴大趨勢,且部分有名合同還含有較多的強制性規範,例如保險法上的保險合同等,這些規定則反映合同立法的公平價值取向,因為此類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或缺乏足夠信息,或處於不平等地位,成為需要法律傾斜性保護的弱者。旅遊合同也具有這種特徵,“旅遊為一種無法展示樣品,且無適試用方法及無法庫存之無形商品,其本身帶有很高之不確定性”,同時旅遊包含食、宿、行、遊、購、娛等多種內容,一般旅客對於陌生環境中這些事項難以透徹瞭解,在這種信息不對稱基礎上是不能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協商,因此,應以強行法的方式矯正失衡的利益關係。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規則的選擇,即有名合同直接適用相關合同規定,而無名合同則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旅遊營業人通常提供以下兩種類型的服務:

1、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諸如旅遊信息諮詢、旅行線路規劃、辦理出入境手續,代買機船票,預訂住宿飯店等;

2、為旅客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前者應依服務性質不同分別適用買賣、委託以及居間等有名合同予以規範;而後者,即狹義上的旅遊合同,卻與各種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異同,例如旅遊營業人以自己名義或旅客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以及與其他服務人員訂立合同等行為類似與委託、行紀等合同,但是營業人自行安排各類旅行活動,不受旅客指示約束,更無報告義務,又與之相異;營業人為旅客介紹交通、膳宿、購物和旅遊等各項情況的行為又類似於居間合同,但是營業人往往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服務主體訂約又與之相已;旅行營業人“招徠”業務並負責旅遊全過程的行為類似於承攬合同,也因此早期德國法院將旅遊合同認定為承攬,1979年修訂德國民法典時將其列入債編各論第七節“承攬合同和與其類似的合同”,但是營業人“先收費、後接待”與承攬合同的完成工作後給付報酬的作法相悖;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屬於服務合同,東德民法典就將其歸於第3編第4章“服務”項下,但是服務説又與絕大部分服務並非營業人提供的客觀事實相悖。可見旅遊合同應為一種兼具委託、行紀、居間、承攬和服務性質的混合合同,而旅遊合同特殊性決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難以有效調整旅遊民法典律關係所有內容。

以上是關於什麼是有名合同的回答。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買賣合同、供水電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合同等都屬於有名合同,有名合同例如旅遊合同、保險合同等這類合同都具有典型性,有名合同在我們生活中應用十分廣泛,所以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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