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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複議程序

步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省轄市交通局或者省地方海事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交通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2、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交通行政複議程序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複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