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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有哪些?

有名合同在經濟貿易活動中使用的頻率較高,有名合同符合合同甲乙雙方的買賣習慣,同時當事人也能根據它的性質規範來制定合同。法律對於有名合同也有規定,那麼,有名合同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在這裏給大家做了以下總結。

有名合同有哪些?

有名合同都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徵。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説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屬連續合同,其標的性質決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貨、返還、恢復原狀等問題。

(一)供電方的主要義務

按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安全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如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電。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諾成性的合同。

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贈與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情況。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法定撤銷是指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何種情況,贈與均可撤銷。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應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應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6個月內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性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滿也可續訂合同,但續訂的租賃期仍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合同。

六、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形式,以融資為內容。典型的融資租賃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兩個合同。租賃關係以買賣關係存在為前提的,買賣關係是租賃關係實現的保證。

七、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包括:親自完成工作;按約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查;交付工作成果,並保證符合質量要求;對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祕密等。(二)定作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約定提供材料、圖紙或技術要求;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驗收工作成果;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等。

八、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項目,其簽訂方式一般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

九、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啟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一般均為格式條款合同。

旅客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運;按客票記載的時間乘運;按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遵守安全規則等。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運輸和安全的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項;按約定的時間和班次將旅客運達目的地;不擅自變更運輸路線、運輸工具;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等。

十、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包括:給付保管憑證;妥善保管;不得轉交他人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期屆滿時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等。

寄存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告知保管物品的有關情況;支付保管費;聲明貴重物品;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等。

十二、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用的合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包括:驗收入庫倉儲物;安全保管;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其他損壞的,及時通知存貨人;儲存期間屆滿時返還倉儲物;對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

存貨人的主要義務包括:説明保管物性質;支付保管費及各種費用;按時提貨,否則要加收倉儲費;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十三、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受託人的義務包括: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盡力辦理委託事務;向委託人報告處理情況和結果等。

委託人的義務包括: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支付報酬等。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十四、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行紀人的義務包括:負擔費用;妥善保管委託物;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等。行紀人應按委託人對價格的要求辦理受託事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委託人指定價格,經紀人低賣或高買的,應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同意,但經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有效。委託人指定價格,經紀人高賣或低買的,可依約增加報酬。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又協議不成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十五、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的義務包括:向委託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委託人的義務包括: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託人不支付報酬,但可以支付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

有名合同有哪些?以上內容中小編已經給大家闡述了十五種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合同主體在運用有名合同時,要注意有名合同的書寫規範,同時也要明確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以方便後期因合同發生糾紛時,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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