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技術合同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一、法院受理技術合同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院受理範圍為:
人民法院受理在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過程中所引起的糾紛。
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讓與人負責包銷或者回購受讓人實施合同標的技術製造的產品,僅因讓與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銷或者回購義務引起糾紛,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應當按照包銷或者回購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由。
二、法院對於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是如何確定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法院內部受理案件的分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專利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級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糾紛屬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訴訟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技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技術合同爭議涉及對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侵權,那麼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當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裏需注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從上述內容中總結出,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技術合同在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等方面訂立或者實施旅行過程中出現糾紛以及爭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受理,關於技術合同糾紛的案件,需要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可根據實際情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批准,指定基層法院進行一審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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