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哪些法院來審理技術合同糾紛?
一、由哪些法院來審理技術合同糾紛?
1、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來審理技術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後,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二、技術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技術合同履行地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約定不明確、甚至是沒有約定的情形,則可以協議補充。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與他人簽署了技術合同的當事人,若是與對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問題發生了糾紛,那麼合同雙方首先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對於協商後並不能使得糾紛被有效解決的情形,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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