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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訂立日期與生效時間?

在房地產產業中,施工前往往需要簽訂施工合同以確定施工時間與要求,這樣可以使施工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施工合同訂立日期怎麼計算,又是何時生效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施工合同訂立日期與生效時間?

一、施工合同訂立日期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後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後簽章的簽註日期,則以該簽註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鑑於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於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具體如下: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施工合同的生效時間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以,一般的承包合同,訂立日期是雙方簽字之日起,簽字有前後順序的,以後一順序為準,合同的生效日期一般是成立時生效,附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上述為您介紹瞭如何計算施工合同訂立日期和生效時間,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施工時間應該是在合同中雙發協商妥當的。在簽訂施工合同的過程中還需要注意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其中規定條款是否完善。小編建議您仔細閲讀合同,當心不合理的條款或陷阱。詳情可於本站網站上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