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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合同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合同